刚需买房:送购房补助!送购车抵用券!送文旅餐饮消费券!
卖旧买新:顺序不分先后,对买房未落户的购房群体,可办理义务教育入学。
Part 01
重点get:哪些人群?什么样的补贴?
1、本科学历在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给予购房款0.5%的购房补助;购买竞配建住宅的,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购房补助和5万元的购车抵用券!
2、对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给予购房款1%的购房补助;在购买竞配建住宅的,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购房补助和5万元的购车抵用券。
3、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竞配建住宅的,南京市户籍居民给予价值0.5万元、非南京户籍居民1万元的餐饮消费抵用券或江宁文旅消费券;
4、鼓励“卖旧换新”,卖旧换新顺序不分先后,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给予1万元的餐饮消费抵用券或江宁文旅消费券;
政策原文:
为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江宁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竞配建住宅的购房人。
对本科学历人员,在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给予购房款0.5%的购房补助;在区内购买竞配建住宅的,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购房补助,并额外给予价值5万元的购车抵用券。
对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在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给予购房款1%的购房补助;在区内购买竞配建住宅的,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购房补助,并额外给予价值5万元的购车抵用券。
对江宁区内非“四上企业”并在业的企业(教育、卫健系统参照执行)工作的员工,在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竞配建住宅的,给予购房款0.5%的购房补助;
对江宁区内“四上企业”工作的员工,在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竞配建住宅的,给予购房款1%的购房补助。
对在区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竞配建住宅的,南京市户籍居民给予价值0.5万元的餐饮消费抵用券或江宁文旅消费券,非南京户籍居民给予价值1万元的餐饮消费抵用券或江宁文旅消费券。
在政策实施期间,对出售1套区内自有住宅并在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竞配建住宅的购房人,卖旧换新顺序不分先后,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给予价值1万元的餐饮消费抵用券或江宁文旅消费券。
对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竞配建住宅但未落户的购房人子女,政策实施期间,可按新购住房所在地办理义务教育入学。
申请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并网签备案(网签上传)后,到江宁区市民中心房产交易大厅窗口申领并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购房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材料、企业证明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申请人本市银行借记卡、房屋共有产权人授权材料及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对申请人提交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的,进入审批程序。对资料不全或不清晰的,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需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备。
申请人领取不动产权证后至江宁区市民中心房产交易大厅窗口申请资金,区相关部门核实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区房产局负责按审定的《购房补助发放清册》,适时将购房补助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借记卡上;区商务局负责按审定的《购房补助发放清册》,适时将购车抵用券、餐饮消费抵用券发放给申请人;区文旅局统筹负责按审定的《购房补助发放清册》,适时将江宁文旅消费券发放给申请人。
模 拟 示 例
张某某,非南京市户籍,研究生学历,为区内“四上企业”员工,2024年4月1日-12月31日期间,出售名下唯一1套区内自有住宅,并购买1套区内新建商品房住宅(产权面积120平方米,销售价格为3万元/平方米)。
按照补助政策,张某某可以叠加享受《措施》中政策措施第1、2、3、4等4项补助政策,按标准逐一测算,第1项补助为3.276万元(商品住宅增值税正式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327.6万元×1%),第2项补助为3.276万元(商品住宅增值税正式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327.6万元×1%),第3项补助为价值1万元的餐饮消费抵用券或江宁文旅消费券,第4项补助为价值1万元的餐饮消费抵用券或江宁文旅消费券,累计可享受补助6.552万元及价值2万元的餐饮消费抵用券或江宁文旅消费券。
张某某,东山街道户籍,本科学历,为区内非“四上企业”员工,2024年4月1日-12月31日期间,在区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住宅(产权面积120平方米,销售评估价格为3万元/平方米)。
按照补助政策,张某某可以叠加享受《措施》中政策措施第1、2、3等3项补助政策,按标准逐一测算,第1项补助为1.638万元(商品住宅增值税正式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327.6万元×0.5%),第2项补助为1.638万元(商品住宅增值税正式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327.6万元×0.5%),第3项补助为价值0.5万元的餐饮消费抵用券或江宁文旅消费券,累计可享受补助3.276万元及价值0.5万元的餐饮消费抵用券或江宁文旅消费券。
张某某,非南京市户籍,研究生学历,为区内“四上企业”员工,2024年4月1日-12月31日期间,在区内购买首套竞配建住宅(产权面积120平方米,销售评估价格为3万元/平方米)。
按照补助政策,张某某可以叠加享受《措施》中政策措施第1、2、3等3项补助政策,按标准逐一测算,第1项补助为3.276万元(商品住宅增值税正式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327.6万元×1%)、20万元及价值5万元购车抵用券,第2项补助为3.276万元(商品住宅增值税正式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327.6万元×1%),第3项补助为价值1万元的餐饮消费抵用券或江宁文旅消费券,累计可享受补助26.552万元、价值5万元购车抵用券及价值1万元的餐饮消费抵用券或江宁文旅消费券。
1.本《措施》购房时间范围认定以网签系统中的合同生成时间为准。
2.本《措施》执行之日前,购房合同已经网签生成的,本《措施》执行期间撤销网签又重新签订原购房合同或变更原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本次购房补助政策。
3.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经审核发放购房补助资金。
4.申请人购买预售新建商品住宅的,应在网签备案完成之日起9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助申领资格。
5.申请人购买现售新建商品住宅、竞配建住宅的,应在网签合同上传之日起9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助申领资格。
6.本《措施》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需提交学信网相关证明材料。
7.本《措施》中登记注册地为江宁区并在业的企业为2024年4月1日前已在江宁区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
8.本《措施》中的江宁区“四上企业”名单,以在江宁区统计部门在库的“四上企业”名单为准。
9.新建商品住宅的购房款以开发企业或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正式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为计算标准。
10.本《措施》中“对在区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的”是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时需一并提交《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查询时间不得早于购房时间)。
11.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宅用于征收安置的,不在本次购房补助范围。
12.竞配建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竞配建并无偿移交的住宅。
13.申请购房补助时,申请人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对经证实属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并依法将不诚信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14.本《措施》中购房人应为自然人,非自然人购房不在补助范围。
15.本《措施》中各项政策措施可叠加享受,单项政策措施按“从优、从高”原则。
政策咨询电话:
025-69977115
025-87179290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竞配建住宅咨询电话:
025-52151072
周一至周五(9:30-18:00)
13222636938
周一至周日(9:30-18:00)
购车抵用券、餐饮消费抵用券
咨询电话:
025-52378530
025-87189017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江宁文旅消费券咨询电话:
苏经理 13390927518
(乡村旅游储值卡)
贺经理 15094308575
(汤山畅游卡)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1、江宁区在售竞配建住宅项目分布图
2、购车抵用券、餐饮消费抵用券
使用说明
3、江宁文旅消费券产品介绍
4、江宁区“四上企业”名单清册
5、《江宁区购房补助申请表》
来源:江宁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