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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限牌须提前30天公告

发布日期:2014-11-25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吕晶晶  浏览次数:703

     昨天,《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提交二审,尽管没有挑明是否会以机动车限购、限行等方式防治雾霾,但修改稿规定,如果要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会先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在实施30天前向社会公布。

    有了杭州一夜限牌的前车之鉴,今年南京也一再传出限牌的风声,让不少市民提前踏入有车一族的行列。《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提出,如果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30日以前向社会公告。这就意味着江苏各城市即使做出限牌的决定,至少会有30天的缓冲期。

    上周末,南京又出现了重度污染的天气。根据江苏此前的要求,空气污染指数到达一定数值将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本次审议的修改稿列出了部分明细措施。如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

    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预案的地方政府可以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或者限制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禁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相应措施等。

    对于设区的市、县(市)一级人民政府,《条例(草案修改稿)》允许他们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市区摩托车的保有量。

    

(编辑:马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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