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方某是某工地的包工头,前一天晚上喝了点酒开车回家,在路上被交警查获被扣了驾驶证,第三天凌晨喝了点酒,让朋友开自己车子从杭州回来,等到了千岛湖花园饭店,为了节省五块钱停车费,就自告奋勇要开到附近酒店停车场去停车,结果开出不到一百米就被交警当场查获,涉嫌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最终以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方某,你前天已经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暂扣驾驶证,为什么还会酒后开车?”公诉人在法庭上询问。
面对法官,方某显得有些懊悔,“主要是因为我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以为只是倒车停车就应该没有关系,而且是凌晨,也抱了侥幸心理。”
在作最后陈述的时候,方某倒是有些急了,“我是做土石方工程的,我的生意离不开我,我家里有八十多岁的老母亲,孩子才七个月,家庭情况很特殊,希望法院能够减轻处罚,我下次一定改正。”
“现在当庭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的行为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达到醉酒标准的,则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本案中,方某第二次醉驾行为虽然只是移动车位而被查获,但驾驶机动车的范围仍为公共道路,仍对公共安全具有危害性,故应作为危险驾驶罪处理。
在此提醒一下广大司机朋友,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并不以驾驶路段、行驶距离、行驶时间为标准,而是综合考量其驾驶行为是否对公共安全具有危害性来判断。
(编辑:马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