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下月施行停车设施配建新规——
市政府近日印发《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实行不同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同时规定,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新规将自下月1日起施行。
新规将南京划分为三类地区,一类区为旧区,包括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是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而三类区是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为鼓励乘公交出行,一类区、二类区内,半数以上的用地面积距离轨道交通站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包括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可以减少10%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
学校周边接送停车难一直是主城区交通面临的一大问题。按照2015版标准,位于一类区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周边学生接送临时停车位必须按照每100位学生2、4、3个车位的标准建设停车位。
对于建筑物配建机械停车设备,《标准》明确规定,住宅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各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80%,二类区不得超过70%,三类区不得超过60%。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此外,《标准》首次明确,在公交保养场、首末站、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建设公交车、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其中公交车充电桩与车位数比例不得少于 1∶1,出租汽车充电桩与车位数不得少于 1∶2。
(编辑:马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