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4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64亿辆,其中私家车达1.05亿辆,全国平均每百户家庭拥有25辆私家车。商业车险事关万千家庭利益,但高保低赔、第三者责任险不包括车主或司机家人、车险购买之后不能及时生效等诸多“霸王条款”多年来一直被社会诟病。
2月初,保监会正式宣布启动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随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2014版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认为,示范条款对既往车险的顽症,做了大手术,从很多方面利好消费者。
废除“高保低赔”,完善代位追偿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指出,示范条款最大的亮点,就是妥善解决了困惑消费者的 “高保低赔”和“无责不赔”的问题。
什么是高保低赔?一辆使用了10年后价值仅5万元的旧车,在投保商业车险时须按10万元的新车价缴纳保费,出险却只按旧车价理赔。对此问题,示范条款明确,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这样,旧车投保就无需按照新车购置价交保费,保险期间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而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这对被保险人是非常有利的规定。”庹国柱指出,这种制度安排,为下一步过渡到实行按车型定价奠定了基础——“车型定价”更能客观和直观地反映不同车型的实际风险暴露以及维修成本水平,使得风险保费与实际风险暴露实现匹配。
据了解,去年10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向财产保险行业发布车型标准数据库,数据库覆盖1895个汽车厂商的1915个品牌和16万款车型信息。“在行业示范条款基础上,各公司可以创新车险产品。可以想见,‘车型定价’是未来车险费率改革的大方向。”庹国柱说。
所谓“无责不赔”,是指按现行条款,发生车损事故本车无责任时,对于第三者造成的本车损失要求被保险车辆直接向责任人追偿,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此次示范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就较好解决了长期困扰被保险人在车险事故中本车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问题。”庹国柱说,考虑到以往代位追偿成功率很低,追偿成本很高的实际,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尽力协助追偿,示范条款规定保险人在追偿之前赔偿被保险人时,有30%的免赔,等于是让消费者分担部分追偿成本。
删减15项争议内容,扩大保险保障范围
2013年,全国车险涉诉案件达到60多万件,很多案件是由于车险条款不够规范或存在歧义所致。比如,以前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将被保险人和驾驶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列为免责范围,这些家庭成员在事故中发生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这种规定引起长时间的关于什么是保险中的“第三者”的争议,也因此引发不止一起法律诉讼。
而此次示范条款将“投保人”纳入第三者范围,并进一步明确了“车上人员”的范围为“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扩大了被保险人范围。
“示范条款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例如配偶、子女、父母等,因为本车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纳入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如果再发生驾驶人员因倒车操作意外致妻子、子女伤亡,就不会因为拒赔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庹国柱指出,示范条款对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争议较大的“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等15项内容进行了删减,从而进一步扩大了保险保障范围。
示范条款还对主险、附加险的种类进行了大幅度调整。比如,将老条款里的两种主险,即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重新设计为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四种,此外还大刀阔斧地修订和重新设计了附加险,将以往30多种附加险整合为11个。
“新条款实施后,发生前述风险导致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可直接在主险下获得赔付。删除了的23个对消费者实际风险保障意义不大,或者部分保险人已经将其作为增值服务的附加险,这些附加险没有必要再让消费者选择投保,例如现行附加更换轮胎服务、附加送油、‘搭电’启动服务、附加拖车服务等。”庹国柱认为,把这些服务内容放入主险的责任,大大方便了投保人,也减少了消费者的负担。
示范条款体现人性化,投保可即时生效
今后,车险消费者在投保时将领到一本字体清晰、表述通俗的小册子,取代之前字体密密麻麻、表述拗口费解的几页保险合同。业内人士认为,示范条款充分体现了此轮改革的要义即合法性、合理性、通俗性、人性化原则。
对比2009年版商业车险条款,此次示范条款精简优化了保险条款体系和结构,除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外,其余机动车均采用统一的保险条款。同时,对责任免除中免责事项进行归类梳理,一方面将免赔率与免赔额单独列明,另一方面将责任免除条款划分为不保情形、原因除外、损失和费用除外三类。
据中保协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满足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单“即时生效”的需求,此次条款修订删除了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允许投保人在“零时起保”或者“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允许有条件的保险公司自行设计投保单。
“当然,这个示范条款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在不少方面还有待改进。另外消费者还关心与条款配套的费率有多大变动,能否享受更为实惠的保费。费率规章如果也制定得更加有利于消费者,那就更好了。”庹国柱说。
(编辑:马丽丽)